上一次讲了强积金(MPF)的类别以及办理程序,相信对强积金已经有基本的认识了,但是相信有不少人会问:
“什么时候需要开始供强积金?”
“为什么有些工作入职就会让你填表,有些过了一两个月才让你填?”
“‘免供款期’又是什么?”
全香港有8成的劳动人口都有参与强积金计划,作为HR必须清楚了解供款的细节,以保障雇主和雇员的权益。现在强积金分为三种计划:
- 集成信托计划
- 行业计划
- 雇主营办计划
(与强积金类别和办理程序有关的信息可以阅读早前的文章,链接会放在文末)
市面上大多数企业会参与“集成信托计划,除了一些特殊情况以外,雇主可以不用在员工刚入职的时候为其登记强积金,若员工在60天内离职雇主便无须为员工进行强积金登记。员工享有“免供款期”,而雇主没有,在首次供款时雇主需要计算由入职日到当天的供款。
“登记”和“供款”
登记
法例规定,如该名雇员满足18至65岁而已获连续雇用60日或以上,雇主必须为该雇员参加强积金计划,必须在雇员受雇首60天内,安排雇员参加由雇主选定的强积金计划,无论是以全职、兼职、自雇人士、甚至是临时雇员的形式。首60天是按照“日历日”计算,假设员工在08月14日入职,雇主必须在10月12日前为员工登记加入强积金,否则即属违法。
供款
雇主第一次供款限期是雇员受雇满60天该月完结后,下一个“供款日”(正常为每个月的第10日)或之前:
- 如果员工在06月07日入职,由于他在8月5日受雇满60天,因此下一个月的第10天便是09月10日,雇主必须在这天或之前缴付第一次供款;
- 如果员工在08月20日才受雇满60天,因此下一个月的第10天便是09月10日,雇主必须在这天或之前缴付第一次供款;
- 如果供款日是星期六、星期日、公众假期、烈风或黑色暴雨警告日,供款日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有不少零售业的企业因为员工数量以及流动性大,为了节省行政成本,无论是全职或兼职,会统一在员工入职的时候就进行登记。
什么是“免供款期”?
免供款期是指雇员“受雇首30天及首个不完整支薪期”。雇员无须就此段时间作出强积金供款,但雇主部分的供款须由雇员上班的首天起计算。
“完整支薪期”指的是雇员与雇主形成雇佣关系持续一个完整的日历月,如果员工在1号入职,工作至到当月的最后一天(30/31日)便是一个完整的支薪期,只要雇佣关系没有中断,不论员工在当月工作了多少天。
什么时候开始为新入职供强积金?
让我们拿几个案例来解释一下刚才说过的概念,Mike为18~65岁非行业计划的雇员,与公司签订长期雇佣合同,且月薪为$9,500(非完整支薪期按比例计算)。在入职60天后公司需要为Mike登记强积金计划,Mike和公司需要缴交的金额会是这样::
案例A:
Mike在3月7日入职,至04月05日是他受雇的首30天,04月剩下的25日属于“不完整支薪期”,因此03月07日到04月31日便属于“免供款期”,Mike不需要为这段时期的强积金供款。
3月(3.7~3.31) | 4月(4.1~4.30) | 5月(5.1~5.31) | |
Mike | $0 | $0 | $475(雇员首次供款) |
公司(雇主) | $383.1* | $475 | $475 |
(*3月份工资为$7662)
案例B:
Mike在4月1日入职,04月整月为30天,而其后的05月属于“完整支薪期”,因此只有04月为“免供款期”,Mike需要缴付5月及日后的强积金供款。
4月(4.1~4.30) | 5月(5.1~5.31) | |
Mike | $0 | $475(雇员首次供款) |
公司(雇主) | $475 | $475 |
案例C:
Mike在01月01日入职,一月属于“首30天内”,而02月份是完整支薪期,因此只能豁免一个完整月。
1月(1.1~1.31) | 2月(2.1~2.28) | 3月(3.1~3.31) | |
Mike | $0 | $475(雇员首次供款) | $475 |
公司(雇主) | $475 | $475 | $475 |
案例D:
如果Mike在01月02日入职,01月02日至31日同样属于“首30天内”,02月份是完整支薪期,因此也只能豁免一个完整月。
1月(1.2~1.31) | 2月(2.1~2.28) | 3月(3.1~3.31) | |
Mike | $0 | $475(雇员首次供款) | $475 |
公司(雇主) | $475 | $475 | $475 |
离职案例E:
Mike在03月01日入职,04月29日为受雇第60日,但Mike在04月28日离职,因此雇员及雇主都无须供款。
离职案例F:
Mike在01月01日入职,03月01日为受雇第60日(非闰年),但Mike在02月28日离职,虽然Mike已经在公司工作了两个完整支薪期,但由于受雇不足60天,雇员及雇主都无须供款。
特殊情况
豁免人士
有部分的人士属于被豁免,无须参加强积金计划:
- 家务雇员;
- 自雇小贩;
- 受法定退休金计划或公积金计划保障的人士(如公务员及津贴或补助学校的教员);
- 获发强积金豁免证明书的职业退休计划的成员;
- 来港工作不超过13个月或受海外退休计划保障的海外人士;以及
- 驻港欧洲联盟属下欧洲委员会办事处的雇员。
行业计划
行业计划是没有“免供款期”的,若企业所属建造业及饮食业(只适用于这两种行业),这两种行业较多临时雇员,流动性非常高,因此不少企业会选择参与“行业计划”(非必须)。大多聘请的兼职或临时雇员会在雇主所参加的计划下开设强积金户口,雇主便按照雇员上班的天数 / 时数计算的工资向计划账户供款。即使员工只上一天班,雇主也要为雇员供强积金。
建造业及饮食业的雇主也可以选择参与“集成信托计划”,但在这两种行业下的临时雇员即使只工作一天,雇主也需要为雇员登记强积金,没有免供款期。
试用期也是需要供强积金的
不论员工是全职或兼职,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除获豁免人士外,所有18至65岁的受雇人士,若受雇期不少于60日,都必须参加强积金计划。即使是做暑期工或兼职雇员,只要符合年龄和受雇日期的规定,雇主便须于他们受雇的首60日内为他们参加强积金计划,及按时供款。
巧妙利用短期HR支援方案
对于没有专职HR人员来处理强积金供款计算和应用的企业而言,是非常头痛也是一件麻烦的事情。就像计算雇员的首次供款(MPF First Contribution),不仅要花费不少时间进行处理,更别说会经常或大量雇用短期员工的企业了。像雇佣条例和强积金有关的各种条例是连HR人员也未必能够清楚了解的,而当政府对强积金计划有修改或调整时,亦要了解,否则引起不必要的劳资纠纷。
正如刚才提到的一些大型零售企业,会统一在员工入职时便登记供款以节省行政成本,即使员工可能在60天内离职,这是解决方法的一种。另外,目前也越来越多公司会选择将薪酬、强积金、雇员保险等工作外包出去让人力资源公司进行,利用短期HR支持方案将行政工作转移给人力资源公司处理,减少企业的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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