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聘请外借人士来港做同事,脑海中想到的第一件事便是申请工作签证。但如果只是邀请一队外借乐队来港表演,或是邀请外借影星来港为电影宣传,又是否有必要申请工作签证?
2017年5月一队英国摇滚乐队TTNG及美国独立音乐人Mylets获香港独立音乐表演场地Hidden Agenda邀请到香港表演,却于演出期间因未有申请工作签证而被入境处职员以发生冲突为由报警,最后与Hidden Agenda负责人一同被带走。事件受到广泛市民批评,指有关部门打压体育、文化活动,而大半年后政府撒销违反逗留条件的指控。究竟是否要申请工作签证的条件在于什么?
《入境规例》
根据入境处,香港法例《入境规例》(第115A章)第2(1)条的规定了访客在香港入境准许的逗留条件:
- 该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
- 该人不得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及
- 该人不得就读于学校、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
值得留意的是不论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都被视为违法,这与大家心中“无薪便不等于雇佣工作”的概念有所不同。换句话说,是否违反逗留条件在于雇佣关系的诠释,而报酬可以以薪酬以外的方式发布。在这情况下再以Hidden Agenda事件作例子,如果大会有提供饭盒,TTNG是否“为维持生计或利润报酬而进行雇佣工作”亦值得商确。亦有人提出雇佣关系可以界定于Hidden Agenda是否有编排及限制TTNG的演出曲目,从而分辨是雇佣还是合作关系,有否“参与任何业务”。
但规例中又有列明访客人士若出席活动发表演讲/作出发布的条件:
- 该人并不会因在该活动中发表演讲/作出发布而获得报酬(因应有关活动而获提供住宿、交通、膳食等,或获发还该类费用除外);
- 整个活动为期不超过七天;及
- 每次获准逗留期间,只能在一个活动中发表演讲/作出发布。
从此可见,需要申请工作签证的工作包括有薪或无薪,但不包括因应有关活动而获提供住宿、交通、膳食等,或获发还该类费用之报酬。看起来很复杂又有冲突,相信令人困惑的地方是究竟有什么样的报酬是非薪金,又非住宿、交通、膳食或费用才会被检控。同时根据过往案例,没有收报酬同样有机会被拘捕,即使最后可能撒销检控也会令人身心具疲。
检控因素
在此我们尝试以三方面去了解政府为违反逗留条件而作出检控的因素,第一是合约内容。因为确立“雇佣关系”是遭检控的关键,所以要视乎合约中的条款是顺粹合作交流还是有商业成份,是“雇佣合约”、“服务合约”还是其他等。如要保障自己,合约中应清楚列明没有任何形式的报酬、活动时间及活动形式及目的。
第二是合作双方的关系。双方应避免有令人怀疑的情况。例如一方作雇主及一方作雇员,而雇主能指示雇员的工作等。这亦可以在合约中列明合作方式是由双方同意作交流,表现双方关系平等。例如影星来港后,邀请公司无法限制他的工作和自由,他亦无需跟从邀请公司的所有工作编配。
第三是有关于当时人有否开办或参与业务,亦是最难解释及最模糊的地方。要证明没有开办业务不难,但证明有否参与业务就是业界希望入境处公开决定定义的部份。再以Hidden Agenda与乐队作例子,乐队获邀到港表演并作文化交流而没有报酬是没有违反条例的。那如果整晚节目其实是收费表演,乐队作为整晚表演的一小部份又可否算是参与了Hidden Agenda的业务?如果被检控,没有收到任何报酬的他们岂不是很无辜。
分析到《入境规例》中含糊的地方,不代表就清楚了申请工作签证的方法及程序。因为并不是所有机构都能为合作颗伴申请工作签证,简单来说就是一定要有牌照。而无论是商业登记证还是娱乐场所牌照等,申请工作签证中的工作必需有关于牌照范筹,例如持有娱乐场所牌照的地方不能为人申请有关饮食业的工作签证,相反如是。
其他国家
最后,我们一同参考其他地方的《入境规例》做法。英国就有“短期工作签证”(Permitted Paid Engagement Visa) 供受英国机构邀请到英国进行短期工作的人士申请,例给表演、演讲等。同时亦不限有关人士的报酬,而申请人能逗留最多一个月。这对有关艺术、娱乐及体育,甚至广播行业人士非常方便而且公平。而澳洲亦设有“临时工作(短期停留专家)签证类别400”(VISAG: Temporary Work (Short Stay Actibity) Visa Subclass 400) 让进行短暂高技术人士申请,最多逗留三个月期限。
以上的做法把现时香港法例中站于灰色地带的一类人分隔开,除了更清晰,高透明度亦保护了很多进行国际文化及技术文流的专才。但在暂时未有此签证的香港,邀请外借人士来港时还是先征询一下专业意见,避免双方都坠入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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