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聘請外藉人士來港做同事,腦海中想到的第一件事便是申請香港工作簽證。但如果只是邀請一隊外藉樂隊來港表演,或是邀請外藉影星來港為電影宣傳,又是否有必要申請工作簽證?
2017年5月一隊英國搖滾樂隊TTNG及美國獨立音樂人Mylets獲香港獨立音樂表演場地Hidden Agenda邀請到香港表演,卻於演出期間因未有申請工作簽證而被入境處職員以發生衝突為由報警,最後與Hidden Agenda負責人一同被帶走。事件受到廣泛市民批評,指有關部門打壓體育、文化活動,而大半年後政府撒銷違反逗留條件的指控。究竟是否要申請工作簽證的條件在於甚麼?
《入境規例》
根據入境處,香港法例《入境規例》(第115A章)第2(1)條的規定了訪客在香港入境准許的逗留條件:
- 該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
- 該人不得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及
- 該人不得就讀於學校、大學或其他教育機構。
值得留意的是不論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都被視為違法,這與大家心中「無薪便不等於僱傭工作」的概念有所不同。換句話說,是否違反逗留條件在於僱傭關係的詮釋,而報酬可以以薪酬以外的方式發佈。在這情況下再以Hidden Agenda事件作例子,如果大會有提供飯盒,TTNG是否「為維持生計或利潤報酬而進行僱傭工作」亦值得商確。亦有人提出僱傭關係可以界定於Hidden Agenda是否有編排及限制TTNG的演出曲目,從而分辨是僱傭還是合作關係,有否「參與任何業務」。
但規例中又有列明訪客人士若出席活動發表演講/作出發佈的條件:
- 該人並不會因在該活動中發表演講/作出發佈而獲得報酬(因應有關活動而獲提供住宿、交通、膳食等,或獲發還該類費用除外);
- 整個活動為期不超過七天;及
- 每次獲准逗留期間,只能在一個活動中發表演講/作出發佈。
從此可見,需要申請工作簽證的工作包括有薪或無薪,但不包括因應有關活動而獲提供住宿、交通、膳食等,或獲發還該類費用之報酬。看起來很複雜又有衝突,相信令人困惑的地方是究竟有甚麼樣的報酬是非薪金,又非住宿、交通、膳食或費用才會被檢控。同時根據過往案例,沒有收報酬同樣有機會被拘捕,即使最後可能撒銷檢控也會令人身心俱疲。
檢控因素
在此我們嘗試以三方面去了解政府為違反逗留條件而作出檢控的因素,第一是合約內容。因為確立「僱傭關係」是遭檢控的關鍵,所以要視乎合約中的條款是順粹合作交流還是有商業成份,是「僱傭合約」、「服務合約」還是其他等。如要保障自己,合約中應清楚列明沒有任何形式的報酬、活動時間及活動形式及目的。
第二是合作雙方的關係。雙方應避免有令人懷疑的情況。例如一方作僱主及一方作僱員,而僱主能指示僱員的工作等。這亦可以在合約中列明合作方式是由雙方同意作交流,表現雙方關係平等。例如影星來港後,邀請公司無法限制他的工作和自由,他亦無需跟從邀請公司的所有工作編配。
第三是有關於當時人有否開辦或參與業務,亦是最難解釋及最模糊的地方。要證明沒有開辦業務不難,但證明有否參與業務就是業界希望入境處公開決定定義的部份。再以Hidden Agenda與樂隊作例子,樂隊獲邀到港表演並作文化交流而沒有報酬是沒有違反條例的。那如果整晚節目其實是收費表演,樂隊作為整晚表演的一小部份又可否算是參與了Hidden Agenda的業務?如果被檢控,沒有收到任何報酬的他們豈不是很無辜。
分析到《入境規例》中含糊的地方,不代表就清楚了申請工作簽證的方法及程序。因為並不是所有機構都能為合作顆伴申請工作簽證,簡單來說就是一定要有牌照。而無論是商業登記證還是娛樂場所牌照等,申請工作簽證中的工作必需有關於牌照範籌,例如持有娛樂場所牌照的地方不能為人申請有關飲食業的工作簽證,相反如是。
其他國家
最後,我們一同參考其他地方的《入境規例》做法。英國就有「短期工作簽證」(Permitted Paid Engagement Visa) 供受英國機構邀請到英國進行短期工作的人士申請,例給表演、演講等。同時亦不限有關人士的報酬,而申請人能逗留最多一個月。這對有關藝術、娛樂及體育,甚至廣播行業人士非常方便而且公平。而澳洲亦設有「臨時工作(短期停留專家)簽證類別400」(VISAG: Temporary Work (Short Stay Actibity) Visa Subclass 400) 讓進行短暫高技術人士申請,最多逗留三個月期限。
以上的做法把現時香港法例中站於灰色地帶的一類人分隔開,除了更清晰,高透明度亦保護了很多進行國際文化及技術文流的專才。但在暫時未有此簽證的香港,邀請外藉人士來港時還是先徵詢一下專業意見,避免雙方都墜入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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